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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我所说】还在练“铁头功”?恐马路无情哟~

包头交警 2021-03-15

走进直播间

倾听零距离

今天

小编就与您一同走进

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交通之声 

FM 105.6

 《1056大家帮——以案说法》栏目

近些年

电动车在我市异军突起

经济实惠快捷易操作

特别是在公共交通不发达区域

市民存在较大的使用需求

然而风驰电掣的同时

一些摩托车随意抢道闯红灯

不戴头盔等新行为

带来了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案情回顾

某日凌晨1点左右,赵某驾驶大中型拖拉机停在一奶牛厂门前,其挂车左侧前部与对向骑驶来的二轮普通摩托车的靳某相撞,造成靳某经120确认当场死亡、车辆损坏。

在城市建设中

拖拉机一直是不可或缺的运输工具

但在实际运营当中

超载、私自改装等现象屡禁不止

交通事故频发


东兴交管大队民警接警后,第一时间对事故进行勘查,在现场勘察的过程中发现:

01

赵某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存在超载超宽未悬挂号牌(该车检验合格至2018年6月,荷载5000千克,实载9760千克)的违法行为;

02

在发生事故中,二轮普通摩托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摩托车未在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登记注册...

一说到头盔

有人的第一反应是

“不戴!这么!”

“不戴!发型会乱!”

“不戴!要露出我精致的脸庞在!”



本起事故在现场勘察的过程中发现,靳某的头部直接与赵某停驶车辆的车体相撞导致头部受伤严重,经120急救医生确认当场死亡,后经法医学鉴定,靳某某死于颅脑损伤。

然鹅

蜀黍却想说

不戴头盔

遇上事故

再帅的发型

再美的妆容也白搭!

处罚结果

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赵某驾驶超载超宽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停车时未在规定的地点停驶,负事故同等责任;靳某未佩戴安全头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注册的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负事故同等责任。


如果没有头盔

碰上事故

说不定就“落地成盒”了!


到底有多危险?

事故来说话!


网络动图

法律依据

赵某驾驶超载超宽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停车时未在规定地点停驶,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一款之规定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横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靳某未佩戴安全头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注册的二轮普通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之规定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同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一款之规定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练十年铁头功

不如戴上一顶头盔!

带好安全头盔

美好生活

从头开始

所以

为了您的生命安全

出行记得戴头盔!

让戴头盔成为一种新时尚!

中秋将近

请大家珍惜家人团圆的日子

遵守交通规则

拒绝违法

包头市公安局交管支队  宣

编辑整理:温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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